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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王宝生与沈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生,沈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115号原告王宝生。委托代理人周金娣。被告沈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生与被告沈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生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宝生要求撤回对被告沈建国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生撤回对被告沈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宝生负担。审 判 员 姚舟德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秋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