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王宝生与沈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生,沈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武商初字第115号原告王宝生。委托代理人周金娣。被告沈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生与被告沈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生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沈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宝生要求撤回对被告沈建国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生撤回对被告沈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宝生负担。审 判 员 姚舟德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秋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