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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珠海市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拱北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市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拱北分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中法知民初字第168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林征懋。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丹,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拱北分店。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司徒达秋。委托代理人:司徒倩英,系珠海市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拱北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珠海市直通车眼镜有限公司拱北分店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9.95元,减半收取1159.98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发代理审判员  曾艺能人民陪审员  卞 莉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柯 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