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冀民二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与刘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刘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冀民二初字第728号原告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宝华,董事长。被告刘云峰,男,汉族,现住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圣春冀暖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凤计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爱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