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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汉民初字第0103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章忠程、徐志莲与章有年、章有平、章有宝、章有康、章有新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忠程,徐志莲,章有年,章有平,章有宝,章有康,章有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汉民初字第01038号原告章忠程,男,汉族,现年75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关庙,农民。原告徐志莲,女,汉族,现年72岁,籍贯、住址同上,系章忠程之妻。被告章有年,男,汉族,现年48岁,籍贯、住址同上,系章忠程之长子。被告章有平,男,系章忠程之二子。被告章有宝,男,系章忠程之三子。被告章有康,男,系章忠程之四子。被告章有新,男,系章忠程之五子。原告章忠程、徐志莲诉被告章有年、章有平、章有宝、章有康、章有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章有宝、章有平自愿支付二原告生活费800.00元,原告章忠程、徐志莲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忠程、徐志莲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忠程、徐志莲撤回起诉。审判员  尹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