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2)海民初字第76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北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民初字第765号原告:广州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运华。委托代理人:董庆江,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剑,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被告:北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武,河北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诉被告北海××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案中所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售房款及差价利润的诉讼请求已在本院(2012)海民初字第24号案件中提出了处理,虽然本院在该案中以(2012)海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驳回了该请求,要求原告另案起诉,但被告对该判决不服,已就全案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为此本案须等待二审判决出来后才能确定是否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陈军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