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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葛前勤与葛明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葛前勤;葛明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281号原告葛前勤。被告葛明潮。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前勤诉被告葛明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前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前勤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菁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