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葛前勤与葛明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葛前勤;葛明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泗商初字第281号原告葛前勤。被告葛明潮。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前勤诉被告葛明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葛前勤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前勤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菁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