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琅执字第0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滁州运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卓成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运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滁州市卓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琅执字第00027-3号申请执行人:滁州运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66623380-4。法定代表人:童德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俞芳,女,1977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市卓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1)琅民二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滁州市卓成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滁州市卓成机械有限公司3日内主动履行(2011)琅民二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滁州运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费72911.68元;支付案件受理费88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00元;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的申请执行费1020元等相关费用。但被执行人滁州市卓成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滁州市卓成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广场支行34001738608053006603帐户存款16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