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民初字第290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川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川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萧民初字第2909号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春祥。委托代理人项高峰。委托代理人邵晓森。被告上海浦东川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昌言。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浦东川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64元,减半收取22582元,由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全林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赵国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