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旺娣与郑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旺娣,郑钦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7-21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朱炳兴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03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03号原告:黄旺娣,女,汉族,1954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郑钦文,男,汉族,1986年出生,住博罗县。原告黄旺娣诉被告郑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旺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钦文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旺娣诉称,2008年3月14日,被告郑钦文以经济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因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付,所以原告于2008年11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协商由被告偿还一半本金10000元,原告撤诉后剩余10000元,每月偿还500元。但被告还了5000元后就不履行还款协议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给予支持。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及本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郑钦文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14日,被告郑钦文向原告黄旺娣借款人民币10000元整,并约定2008年4月17日为还款日。因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付,所以原告于2008年11月24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原告以被告已偿还部分款项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其撤诉。同时,双方约定被告从2009年4月份起,每月向原告还款500元直到还清一万元借款为止,最后按收据结数并拿回原借据。但被告偿还了5000元后就没再履行还款协议,至今被告仍欠原告5000元人民币。以上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借款条、双方协议书、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一万元人民币,有被告签字确认的借款条为据,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承诺从2009年4月份起每月还款500元直至还清借款一万元为止的事实,有双方签字的双方协议为据,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于庭审过程中确认被告已偿还5000元借款,还剩5000元未偿还,本院对此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以上欠款,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钦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旺娣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3月14日始按国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钦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朱炳兴审判员李莲莲人民陪审员林松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曾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