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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琅执字第00178-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礼付、胡玉杰等与曹国庆、滁州市康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礼付,胡玉杰,关道章,张为英,关宇阳,曹国庆,滁州市康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琅执字第00178-3号申请执行人:关礼付(曾用名关礼富),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胡玉杰,女,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关道章,男,194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张为英,女,194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关宇阳,男,199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曹国庆,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滁州市康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海燕,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滁民一终字第01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曹国庆、滁州市康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国庆、滁州市康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国庆、滁州市康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滁州市康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朱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