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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周国苗、傅水清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周国苗,傅水清,周乃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谭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佩芬,该××员工。被执行人:周国苗。被执行人:傅水清。被执行人:周乃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华安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国苗、傅水清、周乃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742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张晓霞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