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陈润德、郭彩霞诉闫双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陈润德,男,生于1955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郭彩霞,女,生于1956年6月11日。被执行人闫双孝,男,生于1969年10月6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玉良,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陈润德、郭彩霞诉闫双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已向本院交来案件执行款4330.9元,闫双孝已向本院交来案件执行款4970.5元及诉讼费115元,均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陈润德、郭彩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旭锋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