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莱阳执字第509-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冻结银行裁定周振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培良,周振华,吕建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莱阳执字第509-1号申请执行人:周培良,男,195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柏林庄镇北汪家疃村。被执行人:周振华,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莱阳市柏林庄镇北汪家疃村人。第三人;吕建升,男,1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柏林庄镇南汪家疃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01)莱阳城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周振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振华之妻孙莲芝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幸福路支行帐户内存款5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松建审判员 李卫界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栾向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