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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赵恩奇、孙金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赵恩奇,孙金君,徐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87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西大街198号。组织机构代码:84470298-5代表人:孙仲远(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312182556),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炯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恩奇,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孙金君,女,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徐峰,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被告赵恩奇、孙金君、徐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撤回对被告徐峰的起诉。审 判 员 王如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陆潇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