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图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盛照军与郭红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照军,郭红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382号原告盛照军,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段艳杰,户籍所在地吉林市,现住图们市,系原告妻子。被告郭红荣,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照军诉被告郭红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盛照军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及其他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 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月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