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辛某平与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某平,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辛某平,男,生于一九八零年六月二十四日,汉族,中铁宝桥天原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宝鸡市东岭明苑小区。被执行人何某,女,生于一九八五年二十月二十一日,汉族,无业,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辛某平与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1)金民初字第018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何某向辛某平支付财产分割费15000元并承担共同债务70000元,另承担诉讼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何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具体住址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此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执字第003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宏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