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肇四法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郭顺与王旺东、王永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顺,王旺东,王永忠,郭英秀,郑湛,广东省怀集监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肇四法民初字第458号原告:郭顺,男,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身份证号码:×××2814,住湖南省桂东县。法定代理人:郭建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桂东县人,住湖南省桂东县。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罗小兰,女,1966日出生,汉族,湖南桂东县人,住湖南省桂东县。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李梅,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冰冰。被告:王旺东,男,汉族,湖南桂东县人,身份证号码:×××2817,住湖南省桂东县。被告:王永忠,男,汉族,湖南桂东县人,身份证号码:×××2817,住湖南省桂东县。是被告王旺东父亲。被告:郭英秀,女,1970出生,汉族,湖南桂东县人,身份证号码:×××2829,住湖南省桂东县普乐乡红洞村狮形组**号。是被告王旺东母亲。被告:郑湛,男,汉族,广东怀集人,身份证号码:×××8617.住怀集县汶朗镇居委会汶塘街1号0193号。委托代理人:谢若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广东省怀集监狱。法定代表人:黄细平。职务:监狱长。委托代理人:黄成生,广东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负责人:游春荣。委托代理人:范萧阳,公司职员。原告郭顺诉被告王旺东、王永忠、郭英秀、郑湛、广东省怀集监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以下简称海珠太平洋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顺的法定代理人郭建祥及其代理人李梅、被告郑湛委托代理人谢若军、被告广东省怀集监狱委托代理人黄成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旺东、王永忠、郭英秀、海珠太平洋财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8月16日20时15分,郑湛驾驶粤H×××××警小型专项作业车由济广塘往车站方向行驶,途径顺风酒家路段时,遇被告王旺东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搭载原告由路左横过路右,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旺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湛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现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学费共计72673.6元。被告王旺东、王永忠、郭英秀答辩称:按法律规定,该赔偿的我方同意赔偿;不是法律规定的,我方不予赔偿。被告郑湛、广东省怀集监狱辩称:该交通事故的损失,应由被告海珠太平洋财保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责任比例分担。原告要求赔偿学费,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海珠太平洋财保公司答辩称:本次事故肇事车辆在我司购买了强制保险,我方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6日20时15分,郑湛驾驶粤H×××××警小型专项作业车(车主是被告广东省怀集监狱)由济广塘往车站方向行驶,途径顺风酒家路段时,遇被告王旺东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搭载原告由路左横过路右,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旺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四会市人民医院、第二日转到广州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79天。住院期间陪护两人,出院建议:不适随诊,加强营养。2011年10月28日,因拆除内固定在广州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19天,以上共用医疗费72351.1元(其中被告广东省怀集监狱支付了44308元)、2011年12月1日,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评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十级。鉴定费700元。另查明:原告是农业家庭户口。粤H×××××警小型专项作业车在被告海珠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郑湛是被告广东省怀集监狱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在执行职务中。被告王永忠、郭英秀是被告王旺东的法定监护人。本院认为:该案交通事故经四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旺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湛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郭顺不承担事故责任。该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公民因生命、财产遭受侵害,受害人有要求侵害者赔偿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郭顺在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72351.1元元、住院伙食费4900元(98天*50元)、护理费8850元(79天*50元*2人+19天*50元)、残疾赔偿金15780.5元(7890.25元×20年×10%)、伤残评定费700元、交通费和营养费根据案情分别酌情为1200元和1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以上合共110281.6元。粤H×××××警小型专项作业车在被告海珠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规定,由被告海珠太平洋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40830.5元,余下69451.1元,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被告王旺东负责赔偿60%即41670.66元给原告。由被告郑湛负责赔偿40%即27780.44元给原告.扣减已支付的44308元,多支付原告16527.56元。被告王旺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原告损害,应由监护人王永忠、郭英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郑湛是被告广东省怀集监狱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正在执行职务中,其造成原告损害,应由被告广东省怀集监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害,虽是被告王旺东、郑湛共同侵权所致,但他们的责任大小已经确定,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赔偿读书期间的学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郭顺40830.5元。二、被告王永忠、郭英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顺41670.66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06元,分别由被告王永忠、郭英秀负担1327元,被告广东省怀集监狱负担8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邱 毅审判员 黄建强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黎淑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