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慈执民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徐特辉与陆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特辉,陆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1797号申请执行人:徐特辉,农民。被执行人:陆俊,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413号徐特辉诉陆俊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陆俊男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陆俊男尚欠申请执行人徐特辉人民币166299.50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3626元、执行费23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179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祥亭(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