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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执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04-19

案件名称

许韶山与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1013号申请执行人许韶山,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511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金泰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乔小明执行员 石东彦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