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渭刑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孙某乙虐待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虐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咸渭刑初字第00100号自诉人孙某甲,女,2000年11月21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任某某,女,1971年6月10日生,系自诉人母亲。被告人孙某乙,男,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系自诉人父亲。自诉人孙某甲以被告人孙某乙犯虐待罪,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孙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任某某下落不明,使案件无法审理。本院认为,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下落不明,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的控诉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育宁人民陪审员 张育合人民陪审员 吴晓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