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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龚建毅与优尼恩渔具(苏州)有限公司、苏州三荣渔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建毅,优尼恩渔具(苏州)有限公司,苏州三荣渔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68-1号原告:龚建毅,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系慈溪市浒欣谊渔具配件厂业主,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优尼恩渔具(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北厍。法定代表人:林东圭,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苏州三荣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汾湖路东侧(汾湖村5组)。法定代表人:林泰圭,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建毅诉被告优尼恩渔具(苏州)有限公司、苏州三荣渔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126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优尼恩渔具(苏州)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苏省吴江市汾湖镇汾湖村5���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吴国用(2007)第08011**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优尼恩渔具(苏州)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苏省吴江市汾湖镇汾湖村5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吴国用(2007)第08011**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