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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恢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大宝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波、担保人胡秋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大宝物资经贸有限公司,姚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恢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大宝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吉林大街。法定代表人:毕广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晓兵,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姚波,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担保人:胡秋林,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大宝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波、担保人胡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本案于2012年7月4日恢复执行,经教育担保人胡秋林于2012年7月9日交付执行款19000元,2012年7月20日前将余欠款5000元付清。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余欠利息结案。上述款项已于2012年7月17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国人和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二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明审 判 员 姜洪波代理审判员 王   有   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胡   明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