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磐民一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立元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车春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立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车春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634号原告磐石市立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丽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福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车春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立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车春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立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立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立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磐石市立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审判员  高清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房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