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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任香保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香保,马永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597号原告任香保,个体户。被告马永生,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香保于被告马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香保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任香保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香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香保承担。审 判 长  王春魁审 判 员  贾学亮人民陪审员  张富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