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田奇刚与高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奇刚,高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105号申请执行人田奇刚,农民。被执行人高显,农民。本院在执行田奇刚与高显(2012)甬慈刑初字第402号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显尚在监狱中服刑,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高显尚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21807.76元及相应利息,另需交纳本案执行费472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10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莫 建 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熠(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