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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孙国海与孙寅冲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海,孙寅冲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逍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孙国海,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现住慈溪市。被告:孙寅冲,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洪吉,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海诉被告孙寅冲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海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寅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孙国海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方波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