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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星军与刘江厚、刘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赵星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尹元秋,安丘锦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江厚,农民。被告刘宗青,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于加亮,山东潍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星军与被告刘江厚、刘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保全费182元,共计28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振福审 判 员  于守亮人民陪审员  李付训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尹文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