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星军与刘江厚、刘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赵星军,农民。委托代理人尹元秋,安丘锦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江厚,农民。被告刘宗青,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于加亮,山东潍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星军与被告刘江厚、刘宗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星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保全费182元,共计28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振福审 判 员 于守亮人民陪审员 李付训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尹文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