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乔某某,女,汉族,宝塔区河庄坪镇。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宝塔区河庄坪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按原告乔某某提供的地址无法联系到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行为已表明放弃对自己实体权利的主张,可以按撤诉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白海江代理审判员 : 刘 杰人民陪审员 : 刘 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 刘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