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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064号原告董某某,女,1969年2月2日生,汉族,住周至县哑柏镇昌西村两河口南新街49号,村民。.被告申某某,男,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150元,剩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 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梁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