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执字第0099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10)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花芝,高小棠,陕西永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996号申请执行人范花芝。申请执行人高小棠。被执行人陕西永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韩森路168号一层一排16号。法定代表人王永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刑初字第0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永骑工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范花芝、高小棠赔偿经济损失85774.31元,支付申请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灞刑初字第0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