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任香保与马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任香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597号原告任香保,个体户。被噶马永生,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香保于被告马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香保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任香保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香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任香保承担。审 判 长 王春魁审 判 员 贾学亮人民陪审员 张富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