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海法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厦门力鹏船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权,厦门力鹏船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武���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海法保字第00112号申请人:张永权。被申请人:厦门力鹏船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南路(华丰面粉厂内)。申请人张永权因与被申请人“力鹏31”轮光船承租人厦门力鹏船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南通港对被申请人光租的“力鹏31”轮予以诉前扣押,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3万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一款(十五)项、第二十三条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张永权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扣押“力鹏31”轮;三��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3万元的担保,被申请人也可与申请人协商提供担保的数额和方式;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