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单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彦良与被告张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良,张保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商初字第262号原告王彦良,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保玉,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良与被告张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彦良负担。审判长 石长战审判员 吴思亮审判员 朱经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殿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