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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彦良与被告张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良,张保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商初字第262号原告王彦良,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保玉,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良与被告张保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彦良负担。审判长  石长战审判员  吴思亮审判员  朱经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殿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