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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德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四方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四方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1116号申请执行人刘德胜,男,198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四方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鞍山路118号。负责人刘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德胜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四方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国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