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20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2026号原告:朱某,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某,女,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于文礼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