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于宏杰与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宏杰,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765号原告:于宏杰(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403157034),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象山县。委托代理人:李永华,浙江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致路中环广场3座19层。法定代表人:郭主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宏杰诉被告路桥华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已自行和解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宏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80元,减半收取2490元,由原告于宏杰负担。审 判 员 高 拓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