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0020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兰彩娥与宝鸡市智平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彩娥,宝鸡市智平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206-2号申请执行人兰彩娥,女,一九四四年五月十日生,汉族,住宝鸡市东风路。被执行人宝鸡市智平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宝鸡市金台区高家坪。法定代表人刘志魁,经理。本院执行的兰彩娥与宝鸡市智平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六万二千一百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新建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宝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