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池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文雪强与四川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福福兴家园项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雪强,四川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福福兴家园项目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文雪强,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12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承治,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3号法定代表人杨明。被告四川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福福兴家园项目部。负责人朱于平。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青峰,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文雪强与被告四川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丽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福福兴家园项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雪强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雪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雪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文雪强负担。审 判 长 杨天明审 判 员 李富建人民陪审员 黄素琼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钟金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