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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象执民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许亚红与叶云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亚红,叶云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象执民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许亚红,职工。被执行人:叶云毅。许亚红与叶云毅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8日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叶云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许亚红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云毅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亚红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2)甬象执民字第11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