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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商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石锡生与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锡生;盛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商初字第1465号原告石锡生,男,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初文强,男,1977年1月5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平度。被告盛涛,男,1969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2年6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锡生诉被告盛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石锡生诉称,2002年8月17日被告购买原告辣椒共计款15000元,后付款7000元,尚欠8000元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欠款8000元。被告盛涛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要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欠原告辣椒款8000元,于2012年8月3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宝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