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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法民初字第056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顺凯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敬长明、张小伟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顺凯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敬长明,张小伟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5622号原告重庆市顺凯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村街道湖滨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2135-2。法定代表人:张小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敬长明,女,汉族,1960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第三人张小伟,男,汉族,1977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顺凯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敬长明、第三人张小伟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顺凯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顺凯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顺凯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顺凯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