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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泉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林建明与黄峥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明,黄峥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泉民初字第663号原告:林建明,男,198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陈子祥,男,198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峥嵘,男,1968年5月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A),现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林建明因与被告黄峥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限其应于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建明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金顺审 判 员  吴智家人民陪审员  洪义锋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贺张翡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javascript:SLC(82815,0)?)第二十条(?javascript:SLC(82815,20)?)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