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鄂茅箭民一初字第166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肖安武与张仁学、张明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安武,张仁学,张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鄂茅箭民一初字第1662-1号原告肖安武。被告张仁学。被告张明江。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09)茅民保字第166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张仁学价值60000元财产及担保人肖安武作为担保物的房屋一套。现原告肖安武申请撤回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张仁学所有的十堰市冠伸综合楼1单元602号房屋的保全。二、解除对担保人肖安武担保房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东审 判 员 张 青人民陪审员 吴团结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恒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