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一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538号原告:曾某某,女,1968年2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宋某某,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英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英以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00元,减半收取即850.0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 亮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亚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