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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38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范某某、卫某某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范某某,卫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3881号原告钟某某,女,192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柴绍楠,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范某某,女,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卫某某,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范某某、被告卫某某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200元。代理审判员  朱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