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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卢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临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1983年7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清市。2012年1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于2011年12月10日16时许,驾驶三轮摩托车沿临戴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临清市黄官屯和二十里铺中间的南北桥时,因操作不当,致使三轮摩托车坠落桥下,造成乘车人程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属重伤。经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临清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卢某因无证驾驶、操作不当、违法载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谭某某、张某某、卢某甲、庞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聊城临清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秋霞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