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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法执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景强与被告曲涛凭样品买卖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景强;曲涛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651号原告:景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曲涛,男,汉族,住齐河县。原告景强与被告曲涛凭样品买卖纠纷一案,原告景强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曲涛的车辆。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曲涛的车辆,车牌号为鲁AXXX**,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