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孙颖、刘为平与刘晶婧、吕凯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318号原告:孙颖。委托代理人:刘为平,系原告孙颖丈夫。原告:刘为平。被告:刘晶婧。被告:吕凯。原告孙颖、刘为平与被告刘晶婧、吕凯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颖的委托代理人暨原告刘为平,被告刘晶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孙颖、刘为平起诉称:两被告系两原告的女儿、女婿。两被告2006年结婚后××直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原告于2009年4月出资192万元购买杭州市万家花城10幢10-4号商铺××间,被告无分文投入。购买房产系刘晶婧经手办理,当时为图方便,其以自己的名义与房产开发商签订协议,并在办理房产证时,因房屋登记要求,该房屋以两被告共有财产的名义登记发证。为此,两被告当时还是以书面澄清了事实,表明维护原告的权益。原告考虑到双方的共同利益所在,没有对房产权证××事予以追究。然而到了2010年11月,被告吕凯发生婚外情,之后弃家不回。原告方购房为养儿防老,涉案房产登记本上由被告共同所有乃为亲情所迫。现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杭州万家花城10幢10-4号商铺房屋所有权属原告方所有。2、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案件诉讼费。孙颖、刘为平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拟证明原告方系夫妻关系,与被告刘晶婧系父母子女关系;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与两原告系女儿女婿关系;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份(提交原件核对)、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份,拟证明讼争房屋万家花城10幢10-4号产权证登记在被告名下;4、银行帐户明细单复印件3份(与原件核对无误),原告说明其中孙颖尾号为39498的工商银行卡记账明细单,其中时间为2009年3月26日的本票100万是打入刘晶婧招商银行卡上的,另××笔是4月19日的本票150万元系打入刘晶婧浦发银行卡;被告刘晶婧卡号尾号为15×××12的招行卡明细单显示在2009年3月26日当天收到孙颖100万,浦发银行卡在09年4月27日进帐195万,其中包括原告本票150万元,2009年4月20日分三笔出帐支出1928942元是全部购房款,该组证据拟证明被告方的购房款全款均由原告方转由被告刘晶婧支付;5、情况说明1份,拟证明两被告书面承认涉案房产的所有权益归原告方所有,承诺保证原告方的全部权益;6、北京昆仑饭店住宿信息单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误),拟证明被告吕凯与异性在该饭店开房,表明原告起诉的原因。被告刘晶婧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原告诉称事实属实,两原告起诉我开始难以接受,但是我现在理解父母的想法,对于他们的诉讼请求我也没有异议。刘晶婧未提供证据。被告吕凯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经庭审质证,被告刘晶婧对原告的六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审查后对原告证据1、2、3、4、5予以认定,证据6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在审理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孙颖、刘为平是夫妻,被告刘晶婧系孙颖、刘为平的独生女,被告吕凯与刘晶婧为夫妻。刘晶婧、吕凯名下共同共有坐落于杭州市万家花城10-4号房屋××套(建筑面积60.99平方米,房产证号杭房权证拱移字第××号、杭房权证拱移字第××号),购房款1928625元全部由两原告支付。2009年11月1日,刘晶婧、吕凯出具××份《情况说明》,书面确认该房屋实际出资人为刘为平、孙颖,刘为平、孙颖为该房屋的实际拥有人,享有对该房屋的处分、收益、转让、变卖、抵押、出租等××切权益。本院认为:被告刘晶婧、吕凯书面确认案涉房产实际出资人为两原告,两原告为该房屋的实际拥有人,对该房屋享有××切物权权利,事实清楚。两原告现要求确认案涉房产为两原告所有,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吕凯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坐落于杭州市万家花城10幢10-4号房屋归原告孙颖、刘为平所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孙颖、刘为平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于天麟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叶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