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斯柏明与赵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柏明,赵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斯柏明。委托代理人:石铁锋、黄育海,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斯柏明与被告赵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波申请对原告斯柏明的伤残等级、医疗费用、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进行司法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金冬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