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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斯柏明与赵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柏明,赵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斯柏明。委托代理人:石铁锋、黄育海,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斯柏明与被告赵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波申请对原告斯柏明的伤残等级、医疗费用、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进行司法鉴定,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金冬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