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敏华与王海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华,王海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300号申请执行人刘敏华。被执行人王海力。刘敏华与王海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敏华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海力名下银行存款52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海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曦 来自